解析:
在某些特定且法定的情形之下,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时效可得到适当延长。
依据我国《刑法》之明确规定,若某项罪名最高量刑达无期徒刑或死刑标准之上者,即使已历经超过二十年时间沉淀,然其在过去二十年内未被发现或追究,但若在未来二十年后仍被认定为必须进行追诉的情况下,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追诉工作,亦即追诉时效得以相应延长。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