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行贿受贿罪中关于退赃问题的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若行为人能在收到财物之后立即作出退还或上交的行为,那么根据其主观方面来看并无受贿意图,客观上则显现出他们及时返还贿款的事实。这就意味着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并无犯罪意图,因此无法被判定为犯罪分子。
其次,如果行为人在收取财物后直至案发之前的期间内,主动选择将所获财物退还或上交,那么对于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行为,首先应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贿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具体而言,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性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