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员进行调查后,若判断必要逮捕,应于拘留期限结束前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对于某些无需逮捕的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是完全有可能不对其执行逮捕的。当然,若公安机关决定不提出逮捕请求,必须提前告知其逮捕决定,不得擅自进行逮捕行动。
2、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来说,他们在处理直接受案的案件过程中的侦查阶段,如遇法定紧急情况,需暂时剥夺现行违法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时,会采取一种名为“刑事拘留”的强制手段。这种拘禁行为旨在时间紧迫之际解决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的预防性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