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在进行侦查期间实施的拘留措施,其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过14个自然日;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
此外,公安机关在决定对被拘留者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如果认为其需要进一步逮捕,那么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审批时间还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而非警察个人所有。
同时,拘留的对象必须是那些罪行严重到需要逮捕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