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在要求与看守所安排会面时,务必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文件或者具有法律援助性质的公共信函,看守所应尽速遵照执行并作出相应安排。
2、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律师若欲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除需递交并展示“三证”等基本资料以外,还须额外出示检察院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本。
3、至于进入审判环节之后的情况,律师在试图接触被羁押的被告者时,同样需要递交并展示“三证”等基本资料,同时还需额外出示检察院提供的起诉书副本或者由人民法院签发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