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该问题,我认为需明确指出以下几点:
首先,若罪犯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判定有罪并处以实质性的刑事处罚,那么在此之前未遭受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便无法用于折抵刑期。
其次,按照《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不包含死缓减刑以及数罪并罚的情况。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判决执行前已被羁押的时间则可以折抵刑期,即每羁押一天相当于刑期一天。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则其羁押时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说的“羁押”仅限于关押在拘留场所,并不包括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状态,因此,取保候审的时间是不能够用来折抵刑期的,也不会被计入刑期之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