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案件已在检察机关完成取保候审程序之后,其审理期限通常应在开庭后两个月内结束,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但若涉及到可能被判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较为复杂的情况时,须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而对于因特定原因仍需延期的案件,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后方能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