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且为期长达十二个月之后,若负责此案的相关部门未采取任何相应的流程动作或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措施来处理此事,那么此案将会自动地被视为撤销,不再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等职能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最高期限不能超过整整十二个月;而实施的监视居住则最高期限则不能超过六个月之久。在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得擅自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当发现某项刑事责任并不应该由当事人承担,或者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的最长期限时,相关部门必须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必须及时地将这一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当事人以及与该案相关的其他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