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事人自首之后,包括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在内,均可依法向相关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已经被逮捕的罪犯,由其聘请的律师也有权代表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需要以书面形式表达。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需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明确答复。对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审批,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若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则不予批准取保候审。如未获批准,应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3.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为公安机关。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