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本制度中,保证金的起始额度设定为人民币1000元整。
2、相关决定机构应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性质以及其经济状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最终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3、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执行机关负责集中收取与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