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仲裁和取保候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程序,依照普通的实践状况来看,仲裁不会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取保候审申请的受理和审理。取保候审,这是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针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人身危险程度尚未达到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实施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行使,并且通常在案件进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环节时才会启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