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人委托或寄存于你手中的财物被非法占有且价值达到较大金额时,如果仍然拒绝将财物交还给对方,那么将会面临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严厉惩罚;
然而,如果价值极其庞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存在,则会受到更加严重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另外,对于他人遗失或埋藏在地下的物品,如果未经允许就私自占为己有且价值达到较大金额,并且拒绝将其交出来,那么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拒绝交还的行为才符合此项法律规定。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由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视为自己的财物,以所有者自居,擅自对这些财物进行处置、使用和收益。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将财物出售、赠送给他人,也可能是出租、消费、抵消债务、设定抵押进行使用,但是这并不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置方式。如果出现了后一种行为,应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定罪量刑。
至于“拒不交还”,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约定,应当将他人的财物返还给原主却拒绝返还,例如财物所有人已经明确要求返还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自己所有,而行为人对此视若无睹,明确表示不予返还。或者虽然表面上表示愿意归还,但实际上却在事后擅自处理导致无法真正归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