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审判的嫌疑人最长需经历十多天才可解除拘留限制。倘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必须在拘留期届满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进行审查批准;而人民检察院须在接收到此等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随后依据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议,被拘留者将获得释放或者继续被逮捕,至此刑事拘留程序宣告结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