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触犯法律之人民警察所发生之违法行为,每位公民或相关组织均享有权利,可向人民警察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部门提出检举与控告。接受这些投诉的有关机关必须迅速展开调查处理,且将最终结论传达给举报人和控告人。
此外,任何公民或组织都有权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而受理这些投诉的机关也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举报人和控告人。对于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公民或组织,任何人均无权加以压制。
同时,公安机关亦设立了督察制度,以对其内部的人民警察在执行法律、法规以及遵守纪律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