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肇事行为人在引发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其所在的单位管理层人员、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承包方或乘坐该机动车的人员指使肇事者实施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使得受害者由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救治而最终死亡,那么,这些相关的人员应以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来对此次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这主要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过失是不会造成共同犯罪的发生的;
然而,如果有人唆使他人实施逃逸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带有故意性质的,并且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结果,
因此,就可以将其视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