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公民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存在以下行为,将视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他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进行活动;当居住地址、就业单位及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并未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汇报;在接到传讯通知后未能按时到案接受审问;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干扰;故意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