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盗窃罪定罪量刑事项,缴纳罚金乃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环,然而并非能凭此直接获准减刑。实际上,减刑往往应归因于服刑期间的优良行为、表达诚挚悔悟之情以及建树相应功勋。例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所规定,凡被判定为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抑或是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减刑。
然而,缴纳罚金与悔过表现或立功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因此,不能将其视作减刑的直接依据。
然而,积极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或许能够被视为悔过表现的一种体现,从而有助于在减刑考量时获得有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