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行为被判定为盗窃后,将依照我国强制性的刑事法律条款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依照罪行法定原则,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不得随意更改。
2.对于盗取公私财产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是多次盗窃、进入住宅实施盗窃、持有武器实施盗窃以及从他人隐秘部位进行扒窃等情况,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处,同时还可能受到罚金的处罚;若涉及到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也会伴随着罚金的处罚;而当涉及到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以及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应当分别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此外,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