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警察施加诱供并诱导您签署立案文件,在您确实掌握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您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检举揭发,也可向检察院进行申诉和投诉。诱供即是指侦查、审判人员以不正当的方式引导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照其主观意图或推测进行供述,这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收集证据的行为。对于此类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您有权利进行报案、控告以及举报。当人民检察院接收到您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时,他们会对此展开调查核实。如果经调查证实情况属实,检察院将提出相应的纠正意见。对于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犯罪行为的侦查人员,将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