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检察机关将案件发回公安部门进行补证,它既不完全代表着好事,亦不能一概而论地视为坏事。重点在于检察机关想要针对何种证据进行补充调查。若检察机关认为在已有的证据中,有关定罪的部分存在欠缺,那这对被告人而言或许是个有利的情况;
然而,倘若检察机关发现的是量刑证据的不足,那么这便未必算是好事,因为在经历过补充侦查之后,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证据,从而导致量刑加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