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所实施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最长37日。该期限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公安机关的初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日)和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后的延长拘留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0日)。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牵涉到众多人员及多项犯罪行为,则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方可再次延长拘留期限14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拘留期限仅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对于涉及农业用地的案件亦然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