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乃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根本性质单位中的雇员,根据自身在职务上所拥有的方便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为己有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其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行直接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合法使用权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