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标准如下,即行为者利用其职务上的特殊便利条件,擅自挪用相关单位账面上的资金,且金额达到了法定额度之上的一万元的门槛;
同时,所挪用的这笔资金在一定时间期限之后仍未能得到及时偿还,或者被用于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活动之中;甚至存在着将所挪用的这部分资金用于非法目的的情况,并且在主观意识上具有明显的侵犯这部分资金使用权的犯罪故意。若符合以上各项条件,便可以依法认定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