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后,办案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解除或更改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其次,若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检察机关尚未就相关指控提出公诉,且经过严谨的调查核实后确定当事人无罪,则可以解除取保候审。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案件或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请求,如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回应,当事人还可寻求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并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提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策;
同时,也需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应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撤销案件;而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予以释放,发放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最后,若取保候审后仍有未决事项,且检察机关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那么将可能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