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关于自行侦查案件(也就是检察院自行负责调查的案件)方面,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面规定相对较为独特。
依据我国高级人民法院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服务的权益,然而,如果案件为自行侦查的类型,那么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则有可能需要得到侦查机构的事先批准。更为详细地说,律师需要在侦查机构的妥善安排之下,在不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下进行会面,同时还可能会面临一些特定程度上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