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遭到窃听的案件中,警方通常并不会派遣警员在场进行监控。
然而,当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的会面,而且案件已处于被窃听状态时,警方便很有可能决定派遣警员在场。
此外,一旦案情涉及到某些极度危险的犯罪行为,亦须确保警方在场,以防万一。鉴于此种情况下的犯罪分子具有诸多的未知因素和潜藏的危险可能性,保证全程监控显得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