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设定律师需会晤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次数。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律师可享有3至6次与当事人见面的权限;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这一限制则放宽到3至4次;
至于在最终定罪阶段,同样有可能进行3至4次的面谈互动。对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等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而检察、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相应职责。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负责。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