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也。洗钱行为被视为独立的罪行,而非包括在诈骗罪之中。洗钱罪所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明知是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收益,却依旧为之提供掩盖其来源及性质的协助,并通过诸如将资金存入银行、进行投资、将公司上市等方式,试图使这些非法收入变得看似合法。
然而,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上述情况并不知情,则无法构成洗钱罪。
至于诈骗罪,它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从而从他人手中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