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天。此期限从公安机关正式采取拘留措施之时起算,也就是说在该日次日零时至二十四时之间需向被拘留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发出羁押告知通知书;以及在拘留行动结束之后的三日内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若经检察机关审理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遵照相关程序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其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辩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