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而被判刑的犯罪人员而言,在其服刑期间,如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实的悔过之意,亦或是有显著的立功表现,则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特别是在具备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更应得到适当的减刑处理。
其中,重大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或监狱外的重大犯罪行为;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如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勇于救助他人生命安全;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以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等等。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激励犯罪人员积极投入改造工作,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