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具备借款凭证,则该行为便不再被视为侵占。其原因在于,当借款凭证得以出具之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与支持,从而赋予了其明确的权利保护机制。
然而,侵占罪所涉及的对象仅限于他人交付给己方负责保管的财物、遗失物以及埋藏物等特定物品。在此前提之下,借款凭证并不包含于上述各类物品之中,故而无法被认定为侵占行为。因此,在具备借款凭证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被判定为侵占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