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凡行为人以暴力、恐吓或其他有害他人利益的方式强行掠夺公私财物的,将面临最低三年至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罚金。
2.若行为者在公共运输设备上进行抢劫、盗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破坏社会治安的恶劣行径,则需承受最低十年至上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之惩罚,同时赂付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任何形式的抢劫罪,其根本目的均在于获取财物,对人身权利的侵犯仅仅只是一种掩盖真正意图的手段。
因此,相关法律将抢劫罪规制于财产侵害类别之中。无论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是否成功获得赃物,亦或是被抢财产价值的多寡,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在现场采取了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即视为构成抢劫罪。而“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情况特别严重”仅是该罪加重判罚的两个情节要素。在此,我们所谈及的“暴力”意指,针对财物所有者、管理者及占有人的人身实施违法击打、强制压迫,使被害者无法抵抗。例如进行殴打、捆绑、伤害、监禁等行为,只要这些举动足以压制受害者的反抗即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