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检察院依法享有批准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力,然而,在决定是否批准之前,必须先审查相关申请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要求。例如,如果某位犯罪嫌疑人预期将会受到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等轻微刑罚;又比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而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话,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则有资格申请获得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随时能够按照传唤指令随传随到。这种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相对较轻,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是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