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拥有申请并获得三次取保候审机会的权益。此项权利不仅限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享有,同时亦赋予同等级别的法院机构行使。取保候审,是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确定的一种重要刑事实体制度,具体表现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调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预防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流程,会依法命令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同时签发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随地接收到传唤,而且将不采取任何羁押措施或者暂时解除原先预定的羁押状态。
因此,理论上来说,每位被告人均有可能成功申请三次取保候审,只需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述三个不同的司法机关逐一提交各自的申请即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