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期间内对于传唤次数并无特殊的限制,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应遵循随传随到的原则。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违反了上述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依法没收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可以对其进行逮捕。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未违反上述规定,那么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他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