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寻衅滋事罪,乃是一种肆意挑起纷争、随意击打他人、恶意骚扰、故意损毁公有财产或私人财产以及无端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该罪名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这里所说的“公共秩序”既包括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也涵盖了日常生活中人们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无缘无故地引发纠纷,煽动闹事,无理取闹,甚至对无辜者进行殴打伤害,肆意挑起事端,横行霸道,从而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再次,本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从主观角度分析,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其犯罪动机往往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以弥补内心的空虚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