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所侵犯的具体法益乃是他人财产权利中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其主要体现为未经许可将他人托付给本人保管的财物、遗失物品或被隐藏之物非法据为已有,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后,仍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对于犯罪主体而言,任何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实施者。而在主观方面,则必须表现出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确知晓自己正在非法占据他人财物并意图长久持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