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涉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抑或需要同时执行单独适用之附加刑的罪犯以及被告,由于这类嫌犯所犯罪行相对较轻,因此并无必要实施逮捕。为了避免他们可能逃脱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以及确保诉讼过程能够顺利进行,我们应该选择使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
其次,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以及被告,如果我们认为他们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况下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相比之下,有期徒刑相较于管制、拘役而言,其严厉程度更高。因此,如果这些罪犯和被告的罪行较为严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没有必要实施逮捕的话,我们同样可以选择使用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