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帮信罪”案件中,不仅要考虑资金流动的情况,还要考察获得的利益。
(1)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资金流动,实际上特指涉嫌人员通过其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获取的资金注入其所持信用卡内的具体金额;
(2)“帮信罪”的定罪标准认定之一即为支付结算达到20万元人民币;
(3)如果能够证实其中部分资金流转并非符合收益或者支出的性质,那么应当予以剔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