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被告人在自首之后,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拥有向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力。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所雇佣的辩护律师亦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关于取保候审的有关申请后,须在七日之内就是否同意给出明确回复。如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该决定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若申请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则不予批准。若不予批准,应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3.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