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首先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步骤。已被拘禁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以及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是对于取保候审请求的决策环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回复。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则必须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审批。
最后,是取保候审的执行阶段。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为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