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正在策划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到的行为者;
2、受害者或现场亲眼目睹事件经过的相关人员有效指正该嫌疑人犯下了犯罪行为;
3、在嫌疑人的周围环境,如家中或住所内,发现了能够证明其犯罪行为的明确证据;
4、在犯罪活动结束后,嫌疑人试图通过自杀、逃跑等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串供以掩盖真相的可能性的嫌疑人;
6、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嫌疑人拒绝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居住地址,导致无法确定其身份的情况;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