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可行。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通常由司法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要求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是缴纳保证金,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与问询,而这项措施的实行和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不难看出,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然而,对于已经被判刑并正在服刑的罪犯来说,此时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宣告终结,因此无法再申请保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