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需返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必须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以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物品被取保候审后,若未做出违反以下规定行为之一,则保证金可获得返还的具体事项:
首先,不能擅自脱离其依据执行机构批准而选定的居住地所在市区或县城范围;
其次,其个人身份居所、工作单位以及对外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构知晓;
再次,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按时到案;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过程;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第一,不得随意进出特定场所;
第二,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私下会面或通讯交流;
第三,不得参与特定活动;
第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构保管。
对于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即使已经缴纳了保证金,也将面临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被没收的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逮捕。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对其进行逮捕的,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实施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