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超出法律所规定之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由犯罪嫌疑人口头委托之律师皆有权请求撤销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等限制措施,而司法机关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立即解除或是依法调整此类强制性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此处所称期限的含义在于,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分别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采取之取保候审措施时,每一个具有权利裁决的机构所能决定的取保候审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
如若涉及到监视居住,则每一个有权决定的机构所能决定的期限亦不应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