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团伙共同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保释等待审判程序的问题,其评估标准主要基于嫌疑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务必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当嫌疑人员可能被判以管制、拘留或单独适用的附加刑法,又或是可能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时,唯有在司法机关认为此类需要遵守保释规则的人不会导致社会风险的情况下,并且若不是惯犯,方可考虑给予保释。因此,即便在集体案件中,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标准,进行保释也是完全可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