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基要原则: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者在获取保释等候审理阶段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下列任一行为:
(1)未获得执行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城;
(2)当个人住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3)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务必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4)严禁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干扰;
(5)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二、特别规定:在获取保释等候审理期间,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者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3)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