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人民检察院最终做出不予批准逮捕以及不起诉决定之际,往往就代表案件将不会再继续接受刑事方面的追责。如此情形之下,倘若犯罪嫌疑人事先已经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那么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则应当立即解除该项取保候审措施。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取保候审本身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手段,随着案件处理结果的出炉,例如出现了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情况,那么原先设定取保候审的初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必须要及时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