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寻衅滋事罪,是对肆意挑起纷争,随意实施暴力行为侵害他人人身安全,任意侵占或损坏公共财产,以及在公共场所恶意制造混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规定的涵盖性罪名。此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四个主要方面:
1.犯罪者所侵害的被害者便是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公共场所内的秩序以及繁复多变的生活中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与道德规范。
2.从客观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包括无缘无故地挑起事端,煽动群众闹事,无理取闹,甚至殴打无辜者,肆意挑衅他人,横行霸道,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
3.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罪名,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范围广泛,只要是年满16岁并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嫌疑人。
4.从主观层面上看,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犯罪者的动机往往是通过寻衅滋事的行为来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以弥补内心的空虚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