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嫌触犯刑法而遭受到刑事拘留之后,被羁押人员即刻便可寻求法律援助及聘请律师。税务调查机关对其进行首次审讯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天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具有了指定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的那天便是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日子。在整个税务调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能选择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因此,尽早让律师参与案件处理,将有助于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去深入了解案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及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反之,如果等到案件后期才让律师介入,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更为被动的局面。当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之后,他们必须尽快通知相关的税务调查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